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3 13:57:33   浏览次数:21187次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3]10号 颁布时间:2013-05-08 适用地区:河北省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清欠办、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20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1、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参考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确定中标人。
    二、修订《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附件),在目录中增加有关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建筑劳务实名制落实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评价内容,并调整部分评价内容的责任部门或单位。修订后的目录见本通知附件。
    1、各设区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业企业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情况均有权作出评价。对建筑劳务实名制落实情况的评价,以工程项目为基础,由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后,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直接作出,评价有效期为从监督检查认定的时间算起1年。为推动实名制落实,主管部门可以在1年内对一个工程项目作出多次评价,评价结果以最后一次为准。本项评价内容分值为2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得分=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工程项目个数/受检的省内工程项目总数*20。
    2、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评价,以受理的省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单位,由负责处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直接作出,评价有效期不少于三个月,直至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并得到确认。本项评价内容得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扣分之和,不设上限。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评价工作开始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87800670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2013年5月8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评价指标

计分标准

评价有效期

省级责任部门或单位

评价子项

权重

评价内容

分值

一、企业

综合实力

35%

1、注册资本

4

1、企业注册资金:

(1)1000万元(含)以下的,得1分;

(2)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之间的,得1.5分;

(3)5000万元到1亿元(含)之间的,得2分;

(4)1亿元到3亿元(含)之间的,得3分;

(5)3亿元以上的,得4分。

2、以资质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3、最高得4分。

资质证书

有效期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驻外建管处

2、企业业绩

 

 

 

6

满分100分,由竣工产值、中标宗数两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6分。

1、竣工产值(满分60分,从结算日期算起)

(1)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产值累计每1000万元加0.1分;

(2)依据工程竣工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涉及单项合同的,提供工程结算单。

有效期2年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驻外建管处

 

 

2、中标宗数(满分40分)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中标宗数(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1)施工总承包项目。

①2亿元以上每项得5分;

②1亿至2亿元(含)每项得2.5分;

③5000万元至1亿元(含)每项得1.5分;

④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00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2)专业承包项目。

①3000万元以上每项得5分;

②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每项得2.5分;

③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每项得1.5分;

④300万元至5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50万元至3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5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近两年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3、科技创新

10

满分100分,由专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工法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五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10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满分20分)

(1)转让获得的专利,每项加2分;

(2)企业发明专利,每项加5分。

2、工程建设相关的科技进步奖(满分20分)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加20分,二等奖每项加10分;

(2)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3、企业工法编制(满分20分,以通过我省申报被公布的为准)

(1)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5分;

(2)省(部)级工法每项加2分。

4、科技示范工程(满分20分,以本省项目为准)

(1)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4分;

(2)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2分。

5、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满分20分)

(1)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每主持一项加5分;每参与一项,加2分;

(2)本省地方标准制定,每主持一项加2分;每参与一项,加1分。

1、专利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专利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2、科技进步奖有效期5年。

3、工法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工法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4、科技示范工程有效期2年。

5、标准制定有效期2年。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驻外建管处

4、外埠市场开拓

6

1、本省企业在省外的建筑业总产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1分,最高得3分。

2、本省企业在省外获得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奖项,国家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0.5分,最高得3分。

上一年度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驻外建管处

5、社会

贡献

公益

事业

4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4分。参加我省组织的抢先救灾、救济贫困等公益事业,其中:

1、受到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40分;

2、受到本省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20分;

3、受到本省设区市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15分。

有效期1年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纳税

总额

4

营业税和所得税累计每50万元加0.1分,不足50万元的,不计分。以本省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最高得4分。

上一年度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6、列入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

4

列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得4分,列入市级名单企业加1分。最高得4分。

有效期2年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7、获得本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表彰

4

省级加4分,市级加1分。最高得4分。

有效期1年

二、交易及合同履约

15%

1、信用评先

4

被省招投标协会评为“诚实守信投标单位”,加4分。

有效期2年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日常监督评价

14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4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省招标办负责另行制定,得分通过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自动导入。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18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18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三、建筑

工程质量

16.6(.)%

1、工程质量获奖

10

1、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其中:

(1)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30分,银质奖每项加20分;

(2)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加30分;

(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每项加15分;

(4)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15分;

(5)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每项加10分;

(6)市级质量优质奖每项加5分。

2、国家级奖项在本省有效,省级奖项以本省项目获奖为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4、参建或联合体企业得分乘系数0.5。

1、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2、日常监督评价

10

满分为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质监总站负责另行制定,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20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四、安全

文明施工

16.6(.)%

1、文明工地

10

1、满分100分,折算总分10分。其中:

(1)国家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每项加20分;

(2)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加10分;

(3)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5分。

2、国家级奖项在本省有效,省级奖项以本省项目获奖为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1、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日常监督评价

10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安监办负责另行制定,得分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20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五、建设工程劳务管理

16.6(.)%

1、建筑劳务实名制

20

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认定标准为:

1、已办理建筑劳务实名制备案;

2、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卡持卡率达到90%;

3、实现现场考勤;

4、按照实名制流程发放工资;

5、定期核算、公布劳务人员工资;

6、设区市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全部符合,方可认定为已经落实,否则,不予认定。

受检工程项目总数、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工程项目个数和得分均由平台自动累加、计算生成。评价有效期从主管部门最后一次监督检查认定的日期算起。   

有效期1年

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本项为扣分,据实扣除,不设限。

1、3人(含3人)以下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限期内: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1分;

(2)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起扣2分。

2、4-10人(含10人)的投诉或举报案件: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2分;

(2)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起扣4分。

3、10人以上的投诉或举报案件: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3分;

(2)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起扣6分。

4、情况属实且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每起扣10分。

 

不少于三个月,直至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并得到确认

省清欠办

返回顶部】【打印该页】【关闭窗口】 
Copyright © Www.Hbyjjt.Cn.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310-4298000 传真:0310-4042858
邮箱:hbyjbgs@sina.cn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138号 冀ICP备2021018502号-1 

冀公网安备 13040402000405号